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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当选演讲原文是什么?(美国林肯总统就职演讲稿)

xiao 2023-03-29 10:53:04 196

(American Memory Collection, Library of Congress)一八六一年三月四日当亚伯拉罕.林肯就任总统时,巳有七个南方州退出联邦,其它四个南方州则宣布它们将反对联邦政府压迫各州的任何企图。其时距离内战只有一个月。在他第一任就职演讲词中,林肯总统重申他对宪法的看法,他认为联邦比诸州的历史更久,诸州之间的契约具有约束力并且不能取消。……分裂联邦,以前这还只是一种威胁,现在却已变成令人深为惶恐不安的行为。考虑到一般法律和我们的宪法,我认为这些州所组成的联邦乃是永久的。在所有国家政府的基本大法中,对于永久性一事即使没有明文规定,也是不言而喻的。

美国总统当选演讲原文是什么?(美国林肯总统就职演讲稿)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没有一个正式的政府曾经在其组织法中,设立有关该法终止效力的条款。只要我们继续执行国家宪法中所有明文规定,这个联邦就会永久存在--除非探取这部大法本身所没有规定的某种行动,我们是不可能摧毁联邦的。再说,即使合众国不是一个正式的政府,而仅是各州之间一种契约性的组合,那么,作为一份契约,难道它就可以由少于全体订约人的一些人,平平静静地予以取缔吗?契约的某个参加者可以违犯它--或者说是破坏它;但若要废除它,难道不需要强过全体订约人才能合法地做到这一点吗?从这些普通原理再往下推,我们发现,就法律观点而言,联邦是永久性的,这一论断已由联邦本身的历史予以证实了。联邦比宪法要早得多。事实上它是根据一七七四年的联合条款组成的。 一七七六年的独立宣言使它臻于成熟,并得以继续存在下去。一七七八年的邦联条款使它进一步成熟,那时所有十三个州均宣誓明志,保证联邦的永存。最后,在一七八七年,宣布制定宪法之目的,其一便是「组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如果只要一州或一部分的州就可合法地把联邦毁掉,那么,这一联邦反而不如制宪以前完善了,因为它丧失了永久性这一要素。从这些观点出发,任何州均不得仅由自己动议,即可合法脱离联邦;具有这种效果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对于任何一州或数州境内反抗美国政府的暴动,这依具体情况来确定其为叛乱还是革命。因为,从宪法与法律观点来看,我认为联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将尽我所能,务使联邦法律在所有各州得到忠实贯彻,这是宪法本身所明确责成于我的。我认为这样做仅是我本身的一种责任;而且我将在可行的范围内履行这项责任,除非我的合法主人,即美国人民,制止使用这些必要的手段,或者通过某种权威性方式,作出相反的指示。我相信这不会被视作一种要挟,它只是联邦所明确宣布的目标,即它要依照宪法保卫和维系自身……据说在这个或那个地区里,有一些人千方百计地企图摧毁联邦,甚至不惜利用一切借口非达此目的不可。对此,我不加肯定也并不否认。但若事情果真如此,对这帮人我是不屑置词的。可是,对于那些真正热爱联邦的人们,我难道能够缄默不言吗?这会毁灭我国的国家组织,连同它的一切利益、全部历史和所有希望;在触及如此严重的问题以前,让我们把我们这样做的真实意图弄清楚,这难道不是明智的吗? 如果你们要规避的灾难可能实际上并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你们难道还要挺而走险吗? 如果你们即将涉足的灾难,比之你们亲身经受而想尽力逃避的一切灾难更为深重,难道你们还甘冒风险沿着错误的道路走下去直到不堪设想的地步吗?如果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则人人都会以身在联邦而感到满足的。那么,宪法里明文规定的权利究竟有哪一项真的被否定了? 我认为没有。令人欣慰的是,人们的想法皆同,无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如此做。要是你能够的话,请举一例以证明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确曾遭到亵渎。倘若多数人只凭其多数来褫夺少数人的宪法上明文规定的任何权利,那么,从道德观点上说,这也许足以证明革命是必要的--如果这种权利是极端重要的话,那就更可以肯定地说明这一点。不过,事实并非如此。少数派和个人的重要权利在宪法中都一一列出,其形式包括正面肯定或反面否定,或是给予保障,或则悬为历禁;总之,全部清清楚楚地明确规定,对此也从未有担任何争议。但是,迄今还不曾有过一部根本大法,对于一切实际行政管理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都有专门条款来规范;没有先知可以预见会发生什么,也没有任何繁简合度的文件所包含和阐述的条款足以应付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联邦和州政府要交出逃亡的奴隶吗?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国会可以在领地里禁止奴隶制度吗? 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国会必须在领地里维护奴隶制度吗?宪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就是从这类问题中触发出我们一切有关宪法的争论,我们不妨把争论者区分为多数派和少数派。如果少数派不顾意支持政府,那么多数派必须支持,否则政府就无法生存下去。其它的替代办法是没有的;要使政府继续存在下去,必须得有一方的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个少数派放弃支持政府而执意脱离联邦,那么他们便开创了先例,这必然也将导致他们内部的分裂并且葬送他们;,因为每当他们内部的多数派拒受少数派的控制时,少数派就又会脱离他们。举例来说,正如目前联邦中的一些州宣布脱离联邦那样,一两年后南部新联邦中的一部分难道就不会蛮横地再行脱离吗?一切醉心于分裂的人们目前所接受的正是这种思想。这些州组织新的联邦,在它们之间难道真的具有完全一致的利益,足以使彼此和睦共处并避免重新分裂吗?虽然,脱离联邦一事的核心观念正是无政府状态的实质所在。一个多数派,被宪法的强制力和规范所约束,并能随着公共舆论和舆情的审慎变化而顺变,才是自由人民唯一真正的治理者。谁否认它,谁就必然走向无政府或专制。一致同意是不可能的;少数人的统治,作为一项永久性的措施,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因此,如果否认多数原则,剩下来的仅有某种形式的无政府状态或专制而已……我国有一部分人相信奴隶制度是对的,应当予以延续,而另外一部分则相信它是错的,不应予以延续。这是唯一的实质性争执。宪法中关于逃亡奴隶的条款,和取缔国外奴隶贸易的法律,在一个人民的道德意识并不完全支持其法律的社会里,恐怕已经像任何法律一样贯彻实施了。大多数人民对于这两项法律所施加的枯燥无味的法律善务是遵守的,少数人则对它们加以破坏,这个,我承认是无法完全纠正的;而在南北分裂以后,这两种情况将比以前更趋极端。现在没有彻底取缔的国外奴隶贸易,最终会在一方区域内不受限制地复活起来;而在另一方,对于逃亡奴隶,现在不过交出一部分,而将来会完全不交出的。从地理环境上说,我们是无法分离的。我们不能把南北两区从彼此的位置上挪开,也不能在它们中间建起无法逾越的城墙。夫妻可以离婚,以后彼此不相见,亦无法找到;但是我国的不同区域不能这样做。它们不得不面面相对,而彼此的来往,不管是友好或敌对的,一定会继续下去……我们这个国家,联同它的所有机构,都属于在这块土地上居住的人民。任何时候,他们对现政体感到厌倦,即可行使他们的宪法权利予以修改,或者运用革命的权利加以割裂或推翻。对于许多杰出和爱国的公民渴望修改国家宪法这一事实,我决不能漠然无视。尽管我没有提出修改宪法的具体建议,但我毫不含糊地承认人民对这一问题的正常权利,他们可以按照宪法本身规定的任何一种模式行使这种权利,而在目前的形势下,我应该支持人民拥有修改宪法的合理机会而不应加以反对……为什么不能坚定相信人民最终的裁决?在这个世界上,难道还有更好的或能与此相匹的希望吗?在我们目前的分歧中,难道双方都没有信心认为自己是站在正确的一边? 如果代表永恒真理和正义的全能上帝站在你们北方一边或者站在你们南方-边,那么,经过美国人民这个大法庭的裁决后,真理和正义定将普照天下……各位心怀不满的同胞,内战这一重大问题,不系于我的手里,而系于你们的手里。政府不会攻击你们。只要你们不当侵略者,你们便不会面临战斗。你们没有对天发誓要毁灭政府,但是我却将作出最严肃的誓言,要「保存、保护和保卫」它。我真不愿结束我的讲词。我们不是敌人,而是朋友。我们一定不要成雠敌。我们友情的纽带,或会因情绪激动而绷紧,但决不可折断。那种不可思议的回忆之弦,从每个战场和爱国志士的坟墓,伸展到这片辽阔土地上每一颗充满活力的心房和家庭,它一经我们本性中的善念再度(而且一定会)加以拨动,终将重新奏出响亮的联邦之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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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694e5ae
201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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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国的公民们:遵从和政府本身一样古老的惯例,我在你们面前做一次简明扼要的演讲,并当场立下誓言,这是美国宪法所规定的在总统“行使职责之前”所要履行的仪式。我觉得没有必要探讨行政公务,目前没有特别忧虑或高兴的事情。南部诸州的人民看起来存在着疑虑:共和党执政意味着他们的财产、和平和人身安全将会出现危险。这种疑虑绝无明智的理由。真的,事实是最有力的证据,供大家去检视。你们可以从他几乎所有的演讲中发现这一点——就是现在在你们面前演讲的这人。我只能从这些演讲中挑选一篇,当时我发表宣言——我并不企图,直接地或间接地去干涉蓄奴州的惯例。我相信我没有这样做的合法权力,我也不倾向这样去做。提名和选举我的这些人完全清楚,我已做了这个声明和许多类似声明,而且决不改变;不仅如此,在政纲宣言中,我接纳选举人的一项清晰明确的决议,这对他们、对我都是一个法律,我现在宣读一遍:决议:保持各州的权利不被亵渎,特别是各州依靠自己的独立判断去命令和管理自身机构的权利,这种权力平衡是必要的,能保证我们的政体尽善尽美和持久长远;我们公开抨击,用非法武力去侵犯各州或准州的土地的行为,不论用何种托词,都是最大的恶行。我现在重申这些主张,只是向公众表明一个最鲜明的事实,没有哪个地区的财产、和平和安全会受到即将上任的政府的蓄意侵犯。我还要加上一句,不论出于何种理由,只要各州的要求合法,政府都会高兴地给予与宪法和法律一致的保护——对各州不会厚此薄彼。对于遣返逃避服兵役和服劳役者这个问题有很多分歧。现在我宣布一个条款,这个条款和任何其他条款一样都是标明在宪法里:任何据一州之法律在该州中服役或服劳役之人逃往另一州,不能根据另一州任何法律或条例判决,而解除其服役或服劳役,而应依照有权要求该项服役或服劳役之当事一方的要求,把该人遣送。毫无疑问,这一条款的订立者是要求归还我们通常所说的逃亡奴隶,法律制订者的目的就是法律。所有国会议员都宣誓拥护整个宪法——这个条款和其他条款一样遵守。因此对于适合这一条款情况的奴隶“应该遣送”,他们的誓言是相同的。现在,如果他们平心静气地作一番努力的话,为何不能用差不多相同的看法,去通过一项法律,使得这一致的宣誓长久地保有?这一条款是由国家还是由州政府来实施,有着不同的看法,但实际上这并非什么很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个奴隶要遣返,那么不管哪个官方来实施,对他或其他人来说,都是没有影响的。对于怎样去履行一个誓言,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怎会只因一个非实质性的争论而不去信守诺言,谁愿意这样呢?再说:在这个问题上,处于文明和人道的法律体系中,就不能把捍卫自由的任何法律让人人知晓,以便一个自由人不会在任何情况下被当作一个奴隶遣送?而同时,宪法的这一条款的法律执行不也是得到了贯彻吗?宪法不是保证“每一个州的公民拥有其他州公民一样的基本人权和豁免权”吗?今天我庄严宣誓,既无保留意见,也不用苛求的尺度去分析宪法或法律。我现在不能做这样的选择:国会的某些特别法案要去彻底实施。但我做一个建议,不论是正式和私下场合上,配合和服从还未撤消的所有法令会更为安全,不要指望违背宪法而触犯其中一项会不受惩处。在我们的国家宪法约束之下,从第一位总统任职开始到现在已有72年了。其间有15位性格各异和非常卓越的公民先后执掌了政府的行政部门。他们克服了许多艰难险阻管理着政府部门,一般而言都赢得了伟大的成就。继承这些前人的经验和智慧,在这伟大而特殊的困境中,我担当起同样的工作,去度过宪法规定的四年短暂任期。联邦的分裂,以前只是一种威吓,如今却是难以避免的侵袭了。我相信在普通法和宪法中各州构成的联邦是永恒存在的。在所有国家政府的基本法中如果没有明确指出这种永恒性,那也暗含着这一点。可以断定,没有一个合法政府为它的基本法规定了终结的期限。不断地执行我们国家宪法明文规定的条款,联邦将会永远存续,这不可能终结,除非是超越宪法本身的某些行为。再说:如果合众国不是一个正规政府,而只是各州的一个契约性质的联盟,作为一纸契约,难道就能够不经过所有缔约者而无声无息地失效了吗?缔约的一方可以违反它——或者说,撕毁它——但不是需要所有的缔约者才能合法地废止它吗?从这些普遍法则来推理,我们发现从法律上去考察这种永恒性的主张,已被联邦自身的历史永久地确立。联邦比宪法古老得多。事实上,它是在1774年联合订约而成立的。1776年的《独立宣言》使其完善并延续下来。1778年联合政府条款使其进一步成熟,当时13个州由此明确宣誓和保证联邦会永恒存在。最后在1787年,宣布制定和认可宪法的一个目的是“组成一个更完美的联邦。”但如果只由一州或一部分州破坏联邦而合法化,那么联邦比没有宪法之前更不完美,它已丧失了永恒性这一要素。从这些观点推断,没有哪个州能根据自身意图就可以合法地脱离联邦;所作出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是徒劳的,一州或数州反抗美国执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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